帮助家人安乐死被判刑,自杀所引发的刑事责任
今日,笔者看到一篇报道,老太太因久病厌世,多次要求家人帮助买老鼠药自杀,最终其家人买来老鼠药让老太太服下,三位家人并没有阻止或者采取救助措施,最终老太太死亡,法院最终判决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,都处以缓刑。根据《刑法》第232条,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,可以三年以上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该判决符合刑法规定,笔者对该判决不作太多的评判。本案中,老太太实际上是想自杀的,而她的三位亲人则构成了帮助自杀,本文就自杀所有可能引发的刑事责任,做一次法律上的分析。
相约自杀
相约自杀,最常见的就是情侣之间,由于家人的反对,就相约到一个宾馆自杀。类似的新闻经常出现在媒体上,除了惋惜之余,我们也分析一下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如果相约自杀的两个人都死亡,就不存在犯罪问题,问题在于,如果其中一个死亡,另外一个没有死亡,那么将会涉及刑事问题,我们需要分情况讨论。
第一种情况,甲乙相约在某宾馆自杀,自杀方式是甲先把乙杀死,然后再自杀,甲在杀了乙之后,没有勇气自杀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自杀成功,此时甲将构成故意杀人,但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。
第二种情况,甲乙相约宾馆自杀,各自使用自己的方式自杀,例如甲喝毒药,乙用刀抹脖子,最终结果乙死亡,甲因购买了假毒药而未能自杀,此时甲不构成犯罪。
引起他人自杀
引起他人自杀的例子很多,例如甲辱骂乙,导致乙自杀;又如甲将乙的传家宝盗窃,乙绝对自杀。首先,一般的正行为或者轻微的不法行为,引起他人自杀的,不属于犯罪,例如老师在课堂上骂了学生,学生因此而跳楼自杀,老师的行为不构成犯罪。其次,如果是严重的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,可能会构成犯罪,但是并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,例如侮辱诽谤他人,导致他人自杀的,触犯刑法第246条的侮辱诽谤罪,最高处三年有期徒刑。最后,还有一种是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,可能会导致加重处罚,例如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,强奸致使妇女自杀的,需要加重处罚,最高可判处死刑。
教唆或帮助自杀
教唆自杀与帮助自杀是两个概念,我们要区分开:如果使别人产生自杀意愿的属于教唆自杀;别人已有自杀意愿而帮助其实施的,属于帮助自杀。本文最开头的案子,老太太的三个亲人属于帮助自杀。我们举一个教唆自杀的例子:甲生意失败负债累累,乙怂恿其自杀,这种属于教唆自杀。
我们先讲一下教唆或者欺骗自杀,例如甲是一名医生,故意欺骗乙得了绝症,乙绝望而自杀,该情况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又如甲欺骗一个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,告知其用刀捅自己会很好玩,导致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自杀的,甲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。这两个例子,甲都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,不属于情节较轻,最高可处死刑。
再讲一下帮助自杀,例如本文开头的案例,老太太久病厌世,想自杀减轻痛苦,此时三个家人帮助其自杀,我们的司法实践一般会按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处理,最高处十年有期徒刑。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轻呢?笔者简单讲下几种情形:
第一、基于被害人请求的杀人,例如前面的老太太的案例;
第二、举个例子,甲长期虐待乙,乙有一天因无法忍受将甲杀们,此时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,但属于情节较轻。
第三、再举个例子,也是真实的事件:甲的儿子乙长期啃老,好吃懒做,在家虐待母亲,在外作恶多端,作为父亲的甲有一天出于愤怒将其杀死。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,同样属于情节较轻。
关于安乐死
在本文开头的案件中提及到安乐死,笔者在此简单讲一下安乐死。安乐死一般分为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两种。积极安乐死,也就是为了减少病人痛苦而主动实行某些行为,提前结束其生命。消极安乐死,就是对濒临死亡的病,不再施以治疗措施或者解除维系生命的装置,任由其死亡。在我国,对于积极的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,而消极安乐死一般不构成犯罪。
最后,笔者也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,生命可贵,不要为了一点小事而自杀。对于一些痛苦的疾病,经患者本人同意,可以考虑在法律层面允许安乐死,但需要非常谨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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